190316哈囉房東,家具家電別調包喔!◎文/陳泰源&游璿樺
【案例】
去年成交一間租案,不論是招租帶看時,還是簽約當下,房東與房客雙方都有再次確認會留下來的家具、家電有哪些。簽完約後,看似一切順利,沒想到,當房東與房客相約交屋時,竟然發現東西全被更換:
1.詩肯柚木的床架,變成普通的床架。
2.牌子是LG的洗衣機,也成了二手國產品牌。
3.與儲櫃空間相符的雙門冰箱,變成縮小版二手貨,與櫥櫃尺寸不搭、格外突兀。
當下為了以「交屋順利」為前提,房客忍住選擇暫時不跟房東計較,畢竟房客已經跟前房東辦理退租,搬家計畫也都已準備就緒。
只是,這次的租屋經驗,實在讓房客感受上相當不舒服,身為房仲的我也覺得相當錯愕,畢竟,這是我從業8年多來,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房東。
【房仲必學訣竅】
過往處理租賃案件時,契約所附的「交屋清單」通常只會記載會附哪些家具、家電,例如:床組X1,餐桌椅4張,沙發1組、電視機1台。
從現在起,請同業務必記得,以後當你詢問房東會留下哪些東西時?請務必要順帶提問:請問是哪個「牌子」?是「房屋現況裡面」的那一個嗎?同時,記得在清單中,不要再只寫「冰箱X1、洗衣機X1」了!以後都要註明是哪個牌子,甚或是型號、噸數、尺寸,這樣,就能對企圖調包的房東產生嚇阻作用。
萬一事情真的發生了,房客沒打算息事寧人,縱使錯不在房仲,房仲不僅要傷神持續居間溝通協調之外,也勢必要有得罪客戶的心理準備了。
以這次案例而言,房客雖然選擇息事寧人,但我良知過意不去,決定在事後寫一封信給房東,清楚地告訴她哪裡不對,雖然,我的Line後來被房東給封鎖,從此再也做不到這名房東的生意,但至少房客覺得感激,而我自己也覺得心安理得多了。
以下是==【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經理─游璿樺】==
《前言》
租賃,為房東提供房屋給房客使用,房客支付租金的一種契約。
一般,在都會區出租的住家或套房,房東經常會添加一些生活必要家具、家電、網路、第四台、停車位等附屬設備,標榜「一卡皮箱即可入住」,以吸引房客入住,同時也提高房屋租金收益。
承租有租賃附屬設備的房屋,入住前點交步驟,是非常重要一個環節,除確認附屬設備如同租約之約定外,將來還會連動租約屆期後之回復原狀交屋,卻往往被租賃雙方所忽略。
《租賃附屬設備清單》
依內政部107年6月27日所公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第一條第2項第3款之「租賃附屬設備」,除了約定有、無附屬設備外,另有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附屬設備清單」,提供房東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清楚揭露出租房屋之現在屋況,也明白標示點交時房屋所提供的附屬設備。
《租屋,拍照+做點交》
房客入住前點交步驟,首先,先按照「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檢查屋況是否有瑕疵,例如:停車位是否清空可停?屋內牆壁、角落是否有滲露水痕跡?水、電、瓦斯是否正常…等等。若發現問題,應請房東儘速修繕。
其次,再依「附屬設備清單」逐一核對家具、家電的廠牌、數量,並拍照存證;若為家電,亦應逐一啟動測試,若核對時發現與清單不符,或測試功能異常,應立即請房東更換。
唯有依「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附屬設備清單」逐一確認核對,拍照存證,才能確保房客入住房屋後的品質;爾後租約屆期後之回復原狀交屋,亦是依當初現況確認書及清單所載點交。萬一遇到記憶模糊不清、雙方有爭議時,亦可提出當時存證照片比對,可有效避免無謂的糾紛。
《租房,你該這樣做》
租賃糾紛如遇到爭議時,可依下列幾個常用管道尋求解決:
方式1: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方式2: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方式3: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
其中,我個人最建議的是方式2,除了省錢有效外,另外最重要的好處是,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本案例中,房東與房客相約交屋時,房東所應提供的附屬設備,如床架、洗衣機、冰箱,遭到房東偷龍換鳳,與租賃契約之約定不同,涉及契約之不完全給付與詐欺。
房客在第一時間應立即提起問題,請房東更換回原約定設備,甚至停止點交,直至改善後再入住。若房客情非得以,已將原本租屋退租,選擇忍耐暫時入住,亦應限期請房東更換回原約定設備。
若房東執意不肯發生租賃糾紛時,房客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協議換回原約定設備、調降月租金或解除租約。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3/190316.html
法院 租賃契約 範本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編愛講話-民事法系列】
小編1號怕惡房東😈、小編2號也怕惡房東👹、全世界的小編都怕惡房東👺... 恐怖喔~恐怖到了極點喔~
但近幾年來,惡房客事件也層出不窮,像是房客的垃圾堆比洗衣機還高、滿地的排泄物、質感套房變成廢墟等等。
▪ 拉撒鬼!正妹房客床上大便、食物長蛆 房東傻眼(*小編也傻眼中*)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95348
▪ 惡房客拔走電視還留下滿地大便 佛系房東竟這樣做…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38505
遇到這種情形,房東除了變身為佛系房東外,有沒有什麼是可以事前或事後可以注意的呢?👻 身為租屋族的詹律師說:「從學生時代住在台北也是很常搬家,但也是很能體會佛系房東的辛苦,所以原則上參考以下『事前防範』、『事中處理』及『事後積極』大方向的話,應該就沒問題啦。」
---------
-------
----
【事前防範:
簽訂定期租約、更新條款的限制!】
目前通用的租賃契約範本都會有租賃期限,可能是以1年或2年為期(例如2019/1/1-2019/12/31),而這樣的租約就稱作「定期租約」;至於不定期租約則是指「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例如只有記載租賃日為2019/1/1)。
定期租約和不定期租約兩者間最大且最重要的一點差別,😡😡就是不定期租約會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條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的適用,也就是如果沒有以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情況時,房東是不可以隨便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喔!
不過呢,一般房東大都會簽訂定期契約的,但為了避免遇到房客租期屆滿還賴著不走而房東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或怕錯過表示不續約時機,建議房東可以在締約時,應該要約定相關租約更新條款之限制。
譬如說,像是「非經雙方以書面更新租賃期限時,視為未續約。」、「承租人應於租約期滿時立即返還房屋,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責任,並不得為民法第451條之主張或異議。」等。
如果可以的話,對於較可疑的房客,亦建議將租約辦理公證,載明「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應逕受強制執行」。除可確認雙方對於契約的性質是屬於定期契約外,屆時亦可以直接帶著租約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並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喔!
---------
---------
【事中處理:
違反租屋的合理使用收益時,終止租約!】
房客對於房屋之使用、收益,違反租約之約定方法時,經房東勸阻不聽時,房東得立即終止租約。倘沒有明文約定如何使用房屋,但若依房屋之性質,房客之使用、收益方式仍屬不當時,房東仍得立即終止租約。(民法第438條)
所以小編建議,房東在締約時,可和房客約定房屋的使用、收益方法,房客即有義務依約定方法為房屋之使用收益;即便沒有約定方法,房客就房屋的使用、收益,也應依房屋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如房客違反相關約定、且經房東阻止而仍繼續為之時,原則上房東這時候就可以終止租約囉!
☠️
---------
---------
【事後積極:
租約到期時,房東要立馬表示不再續租!否則就杯具了💩!】
㊙️依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參照)表示:「此項定期租賃期滿後之得變為不定期租賃者,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條件,苟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縱未為使用收益代價之收取,其條件仍為成就。」㊙️
也就是說,如果租約已經到期,而房東沒有立即表示不願續租時,就算房東沒有收租金,則會視為以不定期租約繼續,而房東與房客間的租賃關係仍不會消滅!
所以,遇到不願再續租的房客時,千萬要記住在租期快到的時候,除了不能再收租金以外(但目前法院見解是不管你有沒有收錢喔**),最重要的是要馬上向房客用存證信函(可以找詹律師囉!業配一下😽)或其他書面方式表示「不再續租了」!
----
-------
---------
寫到這裡小編突然覺得有點難過💀,但小編仍相信,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只要將心比心,房東不坑殺房客、房客不沖康房東,這樣就會有良好的租屋環境嚕!
最後小編附上一張詹律師在九州追星(嗯?是追熊吧?)的熊部長可愛照,小編實在也覺得超可愛的,可惜12生肖沒有熊年說!
法院 租賃契約 範本 在 林岱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障農民 #解決民瘼 #地方嗡嗡嗡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83172
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農民的辛苦,大家來幫忙!
岱樺每次跟農民朋友接觸,都能深深感受到他們的
真誠、厚道與忍耐力。政府很多關於農民的政策往
往沒有顧慮到他們真實的需求與狀況,導致政策一
做,農民就直接受害,但他們常常是先忍耐,等到
覺得受不了才會反應,所以,往往我們接到陳情時
,農民已經是受害一段時間了。
也因此岱樺比較心疼農民的處境,除了在國會先幫
他們把法令面、政策面的問題先找主管機關協調外
,也特別把農委會官員直接找到在地來第一線傾聽
農民心聲。所以昨天借大寮農會的場地邀集了岱樺
選區鳥松、仁武、林園及大寮的農民朋友及農會代
表一起跟農委會及台肥公司座談,一起討論解決問
題的方法,希望直接對農民有幫助,會中當場做成
會議結論,由農委會及相關單位共同來執行。
特別是農保資格的問題,農委會也同意修正相關不
合理及不完備的規定,另外攸關農民生計的肥料價
格問題也都有具體結論及作法,期待能替農民解決
問題,讓他們不要只是看天吃飯而已,還有人可以
共同幫忙!
會中的具體結論如下:
(一) 農保資格問題:
1. 加保農地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成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喪失農保資格者,農委會已應本席訴求於7月13日預告將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讓確實從事農耕者,仍能保有農保資格,會銜內政部朝向8月31日(一)前實施為目標。
2. 因農會會員與非會員所造成之農保權利差別,農委會已經請內政部修正農保條例,朝向農保資格與農會會員資格脫鉤方向辦理,已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中。
3. 老農津貼發放之排富條款之門檻(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500萬上限)農委會已提案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對於單純因土地公告現值調升而造成超過門檻之情況,得不受排富500萬元門檻之影響,目前已報行政院審查中。
4. 老農(65歲前)將農地過戶予不同戶籍子女而喪失農保資格之情況,農委會同意將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朝放寬規定辦理。
5. 租地耕作之老農面臨清查後,造成突然喪失農保資格問題,農委會已於7月13日預告修正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即可保有農保資格,並請農委會提供租約範本予各農會及地方政府供參(於一個月內8.17(一)前完成)。
6. 針對農保資格中農地面積因繼承關係導致農地面積小於現有門檻者無法投保農保之情況,應於一個月內(8.17(一))研議放寬可行性並送本席辦公室。
(二) 肥料因運費因素導致價格漲價問題,農糧署及台肥公司已應本席要求先行輔導協助高雄市農會改善運輸方式降低成本已調降五元,並於高雄市農會辦理八月份運輸契約重新簽定後,朝向至少再降價以不高於鄰近縣市價格為目標。
(三) 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8.17(一)前)協調經濟部及台糖公司,對於需要收購濕穀所需之乾燥設備及倉庫土地,協助穩定農民收益。
(四) 請農委會於一個月內(8.17(一)前)評估重新辦理離牧程序之可行性。
法院 租賃契約 範本 在 法院版本房屋租賃契約 的相關結果
房屋租賃契約(法院版本).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 ... ... <看更多>
法院 租賃契約 範本 在 業務說明-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的相關結果
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說明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中文) ·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英譯本) ·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word ... ... <看更多>
法院 租賃契約 範本 在 房屋租賃契約〈法院版〉 的相關結果
房屋租賃契約〈法院版〉.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 ... <看更多>